编辑: 星野哀 2019-07-06

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四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第十五条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

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 剧毒 字样、 标识和 高毒 字样、 标识和 中等毒 字样、 标识、 微毒 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 大田用农药 1.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2. 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3. 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5. 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6. 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7. 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8. 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二) 卫生用农药 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 远离儿童 、 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 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 除草剂 字样和绿色带表示;

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 杀虫剂 或 杀螨剂 、 杀软体动物剂 字样和红色带表示;

杀菌(线虫)剂用 杀菌剂 或 杀线虫剂 字样和黑色带表示;

植物生长调节剂用 植物生长调节剂 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

杀鼠剂用 杀鼠剂 字样和蓝色带表示;

杀虫/杀菌剂用 杀虫/杀菌剂 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第二十一条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 第二十四条 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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