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06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字〔2019〕33号 当事人: 博罗县泰美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3224566737991,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中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初中学历教育,住所:博罗县泰美镇圩镇,法定代表人:蔡树成,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一类,举办单位:博罗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博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效期:自2016年06月22日至2021年06月21日.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413220121193,经营者名称:博罗县泰美中学,社会信用代码:12441322456673799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树成,住所:博罗县泰美镇圩镇,经营场所:博罗县泰美镇圩镇,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3年09月29日.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7日从供应商惠州市惠城区永盛腊味贸易商行处采购了"干拌丁"(商标:Q天香,生产日期:2018/10/6,生产者名称:东莞市博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5件(箱),采购价是每箱人民币16元,共付采购款人民币8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干拌丁"食品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已做了相关记录.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19日两天早上,供应早餐时将上述"干拌丁"(生产日期:2018/10/6)食品作为拌菜形式,免费提供给本校学生食用.2天早餐供应及抽检共消耗了1件(箱)上述批次"干拌丁",剩余4件(箱)在2018年10月19日退回经销商.由于是免费提供食用,故未获取销售金额. 2018年10月19日,我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食堂采购的"干拌丁"(商标:Q天香,生产日期:2018/10/6,生产者名称:东莞市博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进行抽检.2018年11月21日,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核查并送达了由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ZF02018106694).当事人在收到该《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采购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干拌丁"(商标:Q天香,生产日期:2018/10/6,生产者名称:东莞市博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的行为,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为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19年1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市监告字〔2019〕A0130号),当事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

1、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报告》1份和我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和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蔡树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3、本局《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和《证据复制(提取)单》2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食堂实施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以及证明我局已履行法定程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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