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6

3、本项目的采购产品价格均为最高限价,产品价格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了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产品运费详见单独报价.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4、乙方保证此次供货产品、配件和耗材的价格不得高于其他政府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国税系统曾经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电商销售价格.

5、乙方保证采购产品最高限价只能向下调低.如采购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乙方保证按同比例及时下调采购产品价格.

6、甲方将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入围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监控,原则上每季度在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公告本期市场平均价.入围供应商应在平均价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入围产品的价格进行维护,维护后的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平均价130%(具体根据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调整),不得高于入围价.否则入围产品将被冻结交易.对冻结交易的产品,在供应商按要求调整价格后,可向平台进行申请解冻.

7、本次招标入围产品适用于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含产品、配件、运费、服务费等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否则不能在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中进行采购).单项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选择采用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

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至8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可选择采用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

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采用多品牌竞价.

8、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采购产品、配件和耗材等产品,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保证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9、入围产品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进行产品(含配件)更新.确需更新的,更新的产品应满足入围要求,且更新后的配置不低于原有配置,更新后的价格不高于原有价格.由供应商提出产品更新申请,经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产品更新.

10、协议供货商适用: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中的 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 和 在线竞价子系统 .

11、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中,若通过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的,乙方应确保竞价成功后,采购人选择的协议供货商及时供货.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及服务.

2、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提供的货物是货物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及采购人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求.

3、乙方及协议供货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问题.

4、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5、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侵权的,则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包装要求 1.乙方及协议供货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随货物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箱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供货期及供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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