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06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 亲子关系声明 .?

(二)该新生儿与其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是否户口登记的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无父亲信息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由其母亲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第四章?补发、换发与报废 第二十一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可以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1996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 出生公证书 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未随父或母亲户口登记的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笔的;

?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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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六)因打印导致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换发证与原证信息保持一致.?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第二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户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与编号应当登记,并逐级移交至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报废数量与原因应当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九条??规范废证管理.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上一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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