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06

实行专人保管,按号码顺序发放、使用,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

如发现空白证丢失,立即封锁现场,查找丢失原因.情况严重的,立即报案,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并及时将丢失证件登报作废.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证、章分开管理,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管理人员名单报同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放给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印章式样送户口登记机关备查,并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等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情况,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不予办理的说明,由户口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参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的要求执行.各驻华使领馆申请真伪鉴定时,需由使领馆所在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管理、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核查和识别,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首次签发 第十五条 ?签发机构负责为在本机构内出生或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本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签发机构履行申领告知义务,应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条件、流程、注意事项及真伪鉴定流程等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在《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签发登记.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归档,永久保存. 全省所有签发机构实行打印签发,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规范,严禁涂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执行.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签发机构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新生儿姓名应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避免繁体、冷僻字. 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 姓名 办理户口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第十九条?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或无法查证住院分娩信息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管理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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