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4
附件 《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能源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能源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对电力规划的要求,按照审定发布的电力规划制定企业规划,并保障规划落实.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配电容量等指标达到国家能源局相关要求. 第七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四)对用户停电时间、停电频次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等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等仍超过国家规定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

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

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至少设置2个以上电压监测点,监测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处.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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