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7-04
海南师范大学 规章制度汇编研究生管理分册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 (海师办〔2014〕60号文印发)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良好的品德、严谨的学风、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及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新意识并做出创造性成果.

二、学习年限 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课程学习一般在一年内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如因特殊情况,经导师提出,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三、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及创新的能力,并应根据本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学习有关课程,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提倡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导师做好如下工作: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对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

四、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各博士生培养专业需制定博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的制定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根据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趋势,结合本学科特点,须体现出较高的学术起点和我校的实际情况. 培养方案一般按一级学科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和学位论文等方面.培养方案应由学科点提出,经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申请新增加的专业需同期提交相应培养方案,审批手续相同.培养方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个人培养计划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制定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对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工作等作出具体安排.培养计划的拟定由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完成,学院审核通过后执行.

五、课程设置和课程考核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3种.课程学习可采取课堂教学、师生研讨、专题报告等形式.课程学习应在使博士生牢固掌握本门学科理论的基础上,广泛涉及国内外科技文献和资料,扩大知识视野. 各类课程学习结束后均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一般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专业选修课程可以通过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但要保证考试课程占有一定比例.考试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英语课程开设2个学期,每学期考试1次,总评成绩取两次考试成绩的平均数.考试课程评分为60分及其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考查课程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优秀 、 良好 、 合格 和 不合格 4个等次.考查课程评价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研究生考试课程评分低于60分,或考查课程评价为不合格者,须重修该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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