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04

(二)填报《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进行资格审查;

(四)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合格者由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证书》.

七、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定期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的审核确认、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组织召开专家有关工作会议,指派专家执行相关公务和组织专家活动,总结专家工作情况;

(三)协调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系统;

(五)表彰专家;

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

(六)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工作守则:

(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派的公务和专家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工作纪律,在执行被指派的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有关公务,并在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排,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如受邀参加公务活动,与技术审查对象或被调查单位存在密切关系,应主动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实行回避.

(六)不得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名义参加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十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使用程序:

(一)专家执行公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公函形式通知.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在得到本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公务.不能如期到达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二)专家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的公函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证书》. 十

二、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提供并进行管理.专家执行指派的公务,所需费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或支付. 十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聘任: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名义从事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执行相关公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