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3
一般 下载时间: 年月日一般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电子公文 巴南工商〔2017〕41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微型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我区微型企业发展,根据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研究,现就开展2017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对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注册资本在15万元及以内的微型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资本超过15万元的微型企业,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能体现其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年度会计报表.

二、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每年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标准不高于1200元/户・月.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满6个月后,向辖区工商所提交申请.对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不予补助. 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加盖企业鲜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实地巡查及所务会记录表》(附件2);

3.加盖企业鲜章的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 信息查询―微企信息公开 板块打印的最新身份信息资料;

4.加盖企业鲜章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加盖企业鲜章的最近3个月财务报表;

6.加盖企业鲜章的企业通过纳税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等能够证明企业依法报税的相关文书;

7.加盖企业鲜章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网上申报提交场地租赁合同原件照片);

8.加盖企业鲜章的场地租赁正式收款发票复印件;

9.加盖企业鲜章的租赁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

10.企业租赁经营场地全景、经营现场等图片.

(二)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有代账需求的市、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按照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标准给予代账服务机构补贴. 补助申请:代账机构需向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满6个月后,向区工商分局小微科提出补助申请.已申请获得微企创业券的,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通过创业券方式进行兑付;

未申请微企创业券但符合享受代理记账服务补助条件的,由代账机构根据代账实际情况进行申报.未按规定将代账财务数据录入互联网的,不予补助. 代帐机构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加盖代账机构鲜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微型企业代理记账补助明细表》(附件3)(需微型企业签字盖章);

3.加盖代账机构鲜章的代账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代账机构鲜章的代账机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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