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03

3 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工程水文地质地貌资料,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管线交底会,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 执行国家工程费用管理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5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详细的交通调流方案,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建设临时道路疏解交通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的要求.

6 现场同一区域存在多家单位交叉作业时,建设单位负安全、质量、环保等各方面的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应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建立协调机制、划分责任范围、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改正.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7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对各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监理、施工单位中标人员履约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状况以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记录;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以及总、分包单位资质等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牵头执行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2.1.2 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负安全责任.

1 勘察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方案、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构)筑物及环境安全.

3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 4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予以注明,并提出安全防范意见.

5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及建议.

6 设计勘察单位、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内容负责.

7 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合理优化的施工方案应予以支持,按程序办理变更.

8 因方案变更或其它原因需进行补勘的,应积极组织,并及时提交补勘报告. 2.1.3 监理单位

1 监理单位承担本《管理标准》实施和现场管理的监理责任.

2 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按合同要求到位,监理工程师人数及资质应符合要求.总监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人员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存档备查.监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

3 监理单位应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安全检查.

4 定期组织监理例会,必要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5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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