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2

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其成绩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分转化 1.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但中途退出或未获得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所取得的相应学分可经本人申请,开设学院核实签字后,交教务处转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2.双学位学分符合跨校学分互认条件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及学位授予和证书发放 1.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证、学位证单独颁发,并与主修专业分别编号,且注明 辅修 字样. 2.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完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课程的全部学分,颁发 河南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 3.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并完成学位论文(设计)等环节学习,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颁发 河南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 4.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50分及以上,只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如学位论文(设计)未通过按修读辅修专业对待. 5.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再延长修读年限.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费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高于同名主修专业.其学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主修专业收取的学费采取相同的管理模式,并根据收费标准和实际修读人数进行分配,具体办法按《河南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费按学分收取,标准为文科类专业55元/学分,理科类专业60元/学分,艺术类专业95元/学分. 第十九条 收费办法.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预存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费于学校发放的银联卡内,由财务处扣取学费. 第二十条 退费办法.参加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申请退学的,在每学期的开课第三周前(不含第三周)提出退学申请,退还未修学分学费;

第三周及之后申请退出学习的不再退还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及专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提出警告直至撤销举办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所需经费、教学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河南师范大学第二专业与双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字〔2010〕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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