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2

但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6学分,且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要求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能替代. 8.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妥善安排学生的校外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如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其主修专业学院应向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出具书面证明),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时间另行安排. 9.学生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读若干课程,但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10.所有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课程都必须接受教学质量评价,具体办法参照学校课程教学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修读资格和选拔程序 第八条 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启动学生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申报、选拔、审批工作,第三学期开展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教学工作.其它学期不办理申报、选拔、审批工作. 第九条 修读资格 1.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记录,同时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习. 2.按时缴纳主修专业和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费. 3.学生只能修读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4.符合各专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选拔程序 1.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双学位专业(含辅修专业). 2.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含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同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申请表》,交至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学院对学生学习资格进行审核、签字后,将申请表及学院汇总表交教务处. 3.教务处复查,择优确定获得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4.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交费收据到开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办理登记注册,学校从第三学期起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学习.逾期不缴纳学费者作放弃资格处理.

第五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1.参加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主修专业学籍,学生的行政管理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2.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学院主要负责落实上课教师、课程编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安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登录和档案管理等;

教务处负责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审批、培养方案审定、协助预订教材、教学质量监控、毕业资格的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 3.开设学院要建立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学籍与成绩管理,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沟通,并将需要进行学籍处理的学生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1.参加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习后,一学年内主修专业取得的学分不足30学分者(特殊情况除外);

2.一学年内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重修学分达到10学分者;

3.逾期不缴纳主修专业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4.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且经学院、教务处同意者. 第十三条 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生学籍不得无故取消,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学习者,须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学籍异动申请表》,报开设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成绩管理 1.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所有课程考试要求和成绩管理与主修专业相同.学生成绩由开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管理,记入 河南师范大学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成绩单 . 2.成绩考核应严格按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开设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前1周内结束. 3.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课程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4.对于修业完毕的学生,开设学院应及时制作成绩总表一式五份报教务处(教务处、档案馆、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个人档案及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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