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02

10.1.3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如事前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量、违反操作规程等)所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不予计量. 10.1.4 保险费(包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税金(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工程管理(包含竣工文件编制费、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等)、临时工程与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等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或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10.2支付方式: 10.2.1工程不设预付款. 10.2.2工程进度款计款周期按计量周期,每期进度款按当期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款额支付;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增城区财政局审定结算价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10.2.23累计工程进度款达到壹拾万元($100000.00元)时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 10.3结算方式: 最终结算价以增城区财政局审定为准,结算时综合单价以增城区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预算综合单价为准.如有变更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须以增城区财政局审核后的综合单价为准. 11.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12.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13.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承包人: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以下简称 甲方 )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 乙方 ),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严格执行荔湖大道与二环路平交口改造工程施工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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