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2

(一)制定辖区内乡村道管理养护的实施细则;

(二)编制辖区内乡村道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指导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及各村委会具体负责乡、村道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辖区内年度乡、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 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乡、村道养护的招投标和养护承包工作;

(三)对养护承包者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确保养护和 工程质量;

(四)按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 保障公路完好;

(五)负责对乡、村道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验收;

(六)负责乡道、村道公路和桥梁管理养护及路政管理 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安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省补资金中县道、乡道的50%用于大中修工程,其余50%及村道的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日常养护、水毁抢修、应急保通. 第十二条 在省补资金的基础上,州补资金按省补资金的20%配套,县配套资金按省补资金的50%配套,乡(镇)、村两级应多方筹集养护资金;

州、县配套资金的20%用于日常养护、水毁抢修、养护中心支出以及养护设备购置. 第十三条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和地方财力的不断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也要逐步增加,为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十五条 村道日常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 一事一议 或村规民约、捐赠等多渠道的方式筹集.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路况及建设情况,每年向州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我县的公路变化情况,并提出养护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要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一)乡道、村道计划管理 1.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乡镇每年2月、5月、8月、10月初上报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计划内容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自然灾害修复等,计划应包含工程预算.计划必须有日常养护(清理侧沟、涵洞、路肩、清扫路面等)内容且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计划内容的20%. 3.交通运输局在乡道、村道养护资金方面只做一定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本乡(镇)本季度养护资金总和的60%,剩余的20%用于水毁抢险资金(该项灾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用于年底考核采取以奖代补资金兑付乡镇. 4.上报养护计划必须贯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根据积累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当地具体情况,通过分析,预作防范,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公路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特别要做好雨季防护工作,以减少水毁损失.养护计划上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实施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作为他用. 5.养护工程计量资料填写按大交管养〔2011〕24号《大理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统一全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量支付表格的通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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