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01

一、土地、矿权出让转让 成交额 湘价服[2007]132号 拍卖、挂牌、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500万元及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

矿业权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7%矿业权2.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2%;

矿业权2%;

5000万元以上-1亿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0.3%;

矿业权1%;

1亿元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0.08%矿业权0.08%;

出让: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转让:按成交额的1.5‰计费

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规定收费.

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3、新建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100元,非住房按每宗200元收取.

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5、房产单独抵押、住房抵押(连同土地)均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非住房抵押(连同土地)按每宗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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