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1

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自治区、市、县级权限事项 2.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语气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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