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1
梧州市发改委(物价局)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送审稿) 序号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1.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发布施行 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3.审理审查责任: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 定性、 法律适用、 法定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等.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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