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关缉违字【2016】300号 当事人: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时峰 海关注册编码:3706946063 地址:蓬莱经济开发区南宁路1号2014年12月31日,新和重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锅炉钢架结构463712.

56千克,申报价格463712.56美元(FOB价),申报税则号列为8402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7%报关单编号420120140010077066.经海关查验并审核归类,出口货物锅炉钢架结构实际的税则号列应为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为9%.2015年6月9日,当事人主动缴纳保证金80万元. 主要证据:1.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

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3.海关办理涉嫌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

4.出口货物装箱单明细复印件;

5.工程结构图和零件制造图复印件;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货物申报明细表复印件;

7.查问笔录;

8.情况说明;

9.海关收取担保凭单;

10.海关交款通知书;

11.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的规定行为,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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