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01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对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经费审核通过的出国团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给予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的"因公护照收缴证明"去财务处办理因公出国费用的报销;

经学校批准的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人员,须凭学校批准文件办理报销出国费用.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期间,如擅自更改出访天数、出访行程,将不予报销此次出访所有费用.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在回国10天之内,将学院审核后的"华东理工大学因公出国总结报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学院应对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总结报告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其下一年度出国计划和出国申请审批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和问责 第十八条 各学院党政领导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教学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纪委、监察处对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依党纪校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况,将追究学院党政领导的责任,同时取消当事人及学院党政领导当年的全部出访任务.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提及部分按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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