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01
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委字〔2016〕60号 关于印发《华东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 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华东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党委十届第9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东理工大学2016年9月5日 华东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印发 华东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 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的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教外厅〔2016〕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总体负责、统筹安排所有教学科研人员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

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制订、出国任务审核、出国人员派遣、出国经费预算以及出访任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即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章 适用项目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合作交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六条 一般性的校际和院际间的工作交流为其他出访,按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审批.

第四章 计划制订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制订和申报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计划.各学院应根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计划,每项出国计划均应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出访目的. 第八条 每年11月底之前各学院将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人员的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经费使用计划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财务处审核,报校分管党政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外事管理权限分别向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备.对确需临时安排的个别学术合作交流,应附说明理由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校分管党政领导审批.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应严格按照出国计划、邀请信和出访实际内容审核、审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具体出访任务、出访行程安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审批.审批通过的团组在学校局域网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团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学校分管党政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或上海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出访任务赴国外执行任务,不得擅自更改在国外的行程和目的地.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应持因公护照赴国外执行出访任务.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应在出国前将邀请信和情况说明逐级报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学校分管党政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的人员,财务处将不予报销其出国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上海市外办《因公护照管理规定》,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应在10天之内将因公护照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未按规定缴纳因公护照的出国人员不予报销其出国费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普通护照管理按照《华东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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