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6-30
登记编号:QFGD-2011-19003 黔环通〔2018〕303号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守好生态环境底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6日 附件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绿色通道类(绿线):

(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

(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

第五条 从严审查类(黄线):

(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 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第八条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执行 五个一律不批 ,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

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一律不批;

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一律不批;

对无成熟可靠污染治理技术、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 第九条 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7〕31号),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严格管控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点项目.其他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和流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第十条 严格执行 三个必备 条件,即规划开展规划环评且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主要污染物(含涉及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的必要条件.对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建设项目,在切实采取有效的环境减缓措施或完成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之前,一律不予批复其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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