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5-24

(九)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十)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等行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十一)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 阴阳合同 的行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十二)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十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的行为.(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十四)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过户、贷款、担保、评估、公证等服务,未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物价局) ? (十五)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的行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十六)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行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十七)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十八)公证机构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房屋销售、交易进行公证的行为.(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主要任务是:成立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石兆旭为组长、各责任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责任科室科长或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职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此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方便群众投诉和举报.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至10月20日).各责任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对所属区域内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网站进行彻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三)总结阶段(10月23日至31日).各责任部门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11月3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和《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见附表)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汇总并形成报告,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作,市房管局、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司法局、公安局及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秦皇岛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有机结合,确保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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