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01-30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7]141号 ?签发人:夏长亮 天津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和支撑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教委高[2009]40号)、《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办[2016]100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也按本办法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分为三级,单价10万元(含)至40万元为A级设备,40万元(含)至100万元为B级设备,100万元(含)以上为C级设备.单价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教育部管辖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使用何种购置经费(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来自何种渠道(含购置、赠送、调拨、自制、订制等)的大型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都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大型仪器设备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现 专管公用,资源共享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包括:仪器设备专家、相关学科负责人、财务处和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规章制度制定、开放共享、使用、报损报废、考核和调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和评议.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其日常使用和管理.国资处负责市教委、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信息上传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验收、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维护学校权益的前提和重要环节,需在索赔期内完成. ㈠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部门需做好安装条件和环境、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试样等准备工作. 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15日内,使用部门需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建档,并投入使用. ㈢ 使用部门需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包括部门教学、科研负责人,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等.学校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须由国资处、设备使用部门验收小组及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等,共同到场后,方可开箱验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开箱.依据购置合同条款,共同完成开箱验收工作,并需认真填写 天津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见附件一).未通过此环节,不得进行该设备的资产登记、付款等后续验收工作. ㈣ 开箱验收步骤:第一步,需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修补、干湿水渍等问题;

第二步,开箱检查时需按照订货合同和装箱单等有关单据,核查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台件数、附件、备件、专用工具、使用说明书、软件等技术资料是否一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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