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8-12-25

12、投标人必须自愿承诺 12.1能按现行的国家规范、规程、行业标准和地方规章、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项目实施. 12.2能承担由于自身质量的问题,使采购人免受由此产生的来自第三方的一切赔偿、索赔、指控和诉讼. 12.3按本须知2.1和2.3条款的要求保质量、按期完成.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

14、投标报价 14.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项目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14.2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括货物发票税费、委托费、杯身印字、仓储、运输、验收、按要求包装分批发放、开发票等相关事项,系投标人履行本项目项下全部义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之不变价格. 14.3对没有填报的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报价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计之中. 14.4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及项目的具体需求,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逐项进行编制、说明,作出实质性响应.若成交,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实施.

15、合同内容的变更 15.1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有关部门明文规定需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有关部门调拨的在本项目投标范围内的相关配套产品,该部分产品则按投标报价中已有的单价及数量进行变更,从中标人总报价中核减. 15.2项目实施过程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的合同内容变更,均须通过采购人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16、投标货币 16.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8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8、投标保证金 18.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履行投标人义务的投标担保,以银行出具的有效投标保函p现金或转账方式递交,并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 18.1.1投标保证金额:人民币15000.00元. 18.1.2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2012年5月15日. 18.1.3以银行出具的有效投标保函形式递交(原件在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如果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存交后,投标人须凭银行单据原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换领收据. 18.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拒绝. 18.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8.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8.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8.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修正标价;

18.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签订合同;

18.5.3投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中途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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