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8-12-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轨道交通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中修以上)工程. 第三条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市(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术语第四条 本细则有关术语:

(一)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二)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检的全过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得取样员资格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市政工程中需见证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测机构 )进行检测的活动.

(四)见证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资格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样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样员(试验员)资格证的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六)委托检测:是指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委托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七)见证检测:是指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对符合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试样进行的检测及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在现场进行的检测.

(八)结构检测: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结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及对见证取样试块(件)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

(九)鉴定检测: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未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进行检测,为工程结构性能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提供技术评估依据.

(十)监督抽测:是指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下委托监督检测机构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基本规定 第五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结构工程混凝土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试块;

(二)砌筑砂浆及孔道压浆试块;

(三)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土工合成材料及防水材料;

(五)结构工程现场施工用水泥、粗细集料及外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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