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8-11-28

(五)对违法经营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六)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一般处罚基准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综合考虑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具有从轻情节的价格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

具有从重情节的价格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根据价格违法事实和当事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情节,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十三条 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体研究制度.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相应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法对价格违法案件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或有关证据、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试行)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阶次 处罚种类幅度

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规定(下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规定(下同)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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