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8-11-28
环价〔2018〕47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 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本局各股,分局: 现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2.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试行) 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行政检查自由裁量基准表(试行)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行政强制自由裁量基准表(试行) 5.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行政征收自由裁量基准表(试行) 6.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行政给付自由裁量基准表(试行) 7.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其他行政权力自由裁量基准表(试行)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 2018年11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河池市物价局,自治县人民政府. 抄送:本局各股、分局,秘存.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综合股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价格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物价局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下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当事人是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 第五条 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六条 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要与价格违法行为基本相当.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价格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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