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8-10-26
销售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1、月底,企业计提外销售应纳资源税产品应纳的资源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结转税金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按规定实际缴纳资源税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1、对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应税产品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即其应交纳的税金不计入产品销售税金,而是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即: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按规定实际缴纳资源税应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福利的会计处理,现统一如下: 用于集体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用于职工个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是用于工程的则要按成本结转的.

视同销售行为中,除了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和职工集体福利按照成本结转之外,其他的视同销售行为都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不同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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