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8-06-28

第三章交易制度 第十三条交易场所的营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依法规范运作,创造公开、公正、规范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交易场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挂牌交易申请、安排交易品种挂牌交易;

(四)组织、监督市场交易;

(五)对经纪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交易过程进行监管;

(七)提供登记结算服务;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省政府许可的其他职能. 第十四条交易场所的营运机构应参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加强对员工及高管人员的聘用管理.

(一)交易场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中兼职;

(二)交易场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

(三)交易场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本交易场所交易的品种. 第十五条交易场所的营运机构应当对市场参与各方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或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处理,并向其日常监管单位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一)交易场所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和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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