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8-03-18
合同编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 与 之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 住所: 天津市西青区万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勇利 乙方: 住所: 负责人: 鉴于: 乙方是一家中国境内合格的企业法人单位,持有经有关部门审核核发的《营业执照》.

甲方和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 公司已于 2012年 9月

7 日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121110131785-0). 甲方已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向 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 公司发放了人民币 叁仟伍佰万元的贷款,利率 %/年,且甲方已履行完毕其在该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乙方拟受让甲方在《 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121110131785-0)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对 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 公司及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债权及其从权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昭共同信守.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 【 】)及其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标的债权:指甲方在《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121110131785-0)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对 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 公司及担保人享有的未获清偿的债权及其从权利. 债权人:指《 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121110131785-0 )项下对 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即本协议项下的甲方. 债务人:指《 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121110131785-0)项下对甲方负有清偿义务的天津茂昌和商贸有限 公司. 担保人:指针对债务人在《 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121110131785-0)项下对甲方的清偿义务,以 提供抵押担保并与甲方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121110341785-1)的 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甲方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121119891785-1 )的 公司及与甲方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21119891785-2)的自然人 . 债权资料:指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证明标的债权存续以及标的债权权属的全部合同、协议、凭证及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书、司法文件、其它权利凭证等. 基准日:指确定标的债权本息余额的日期.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至乙方的日期. 过渡期: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交割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工作日:指除周

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标的债权.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后,甲方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已缴纳的费用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向乙方追讨,但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后,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以 年月日为基准日.截至该日(含该日),标的债权余额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元. 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已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 天金所 )进行公开转让,乙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乙方已于其被确定为最终受让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天金所的指定账户内汇入全部转让交易价款,全部转让交易价款即本协议标的债权的转让对价 元. 标的债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交割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 自交割日(含该日)起,标的债权的一切权利、风险和利益均归乙方所有. 自交割日的【 】个工作日起,甲方应开始向乙方移交标的债权的债权资料原件. 乙方应配合甲方交接债权资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债权资料逐一核对后,双方共同在债权资料交接单(详见附件二)上盖章确认,债权资料交接即为完成. 甲方于交割日后收到标的债权的清偿价款的,应在收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清偿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通知与变更 自交割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双方认可的内容及方式(即按照附件三《债权转让通知书》之内容及格式,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证、实地送达等有效的通知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前述通知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交割日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或各方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登记的变更,诉讼、仲裁主体、执行主体以及其他权利主体的变更等)的,甲方应予以协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甲方应履行善良管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注销相关登记、放弃相关权利或权利顺位(国家相关司法机关强制性要求除外),甲方收到标的债权清偿款项应按照本协议4.5的规定执行. 过渡期安排 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及资料交付完成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参加涉诉项目的法律程序等.如甲方发现可能影响标的债权的利益实现的事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标的债权按《 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121110131785-0)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自交割日起自始归乙方享有. 费用承担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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