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7-10-30

(6)跨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区环保局组织或参与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本辖区内因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事件;

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火灾、泄漏等事故可能造成伴生、次生环境事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行为;

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等. 本预案对各镇环保站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指导作用. 核与辐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 北岸管委会 )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保职责分工,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3 属地为主,积极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区环保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5.4 部门联动,区域合作 建立和完善区环保局各股室和所属单位的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共同应对;

加强与各镇人民政府的协作配合,建立区域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5.5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 重视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6预案的衔接性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区环保局,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专业应急机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事件发生地乡镇级政府的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市环保局、北岸管委会,当事件超出区环保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区环保局应急总指挥马上向市环保局、北岸管委会请求支援,由市环保局、北岸管委会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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