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7-10-30
莆湄北环z2014{31号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环保站,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26日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保局(简称 区环保局 ,下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08-3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 第17号令)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环办[2010]105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 2006-01-24)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1995年10月)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2011年11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闽政[2004]20号)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2年4月) 《莆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9年版) 《莆田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版) 《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莆田市环保局关于开展 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 环保[2013]247号)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 急[2013]17号) 《莆田市环保局转发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 知》(莆环保[2013]202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3.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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