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7-10-16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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