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7-07-06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分局 2017年VOCs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泊头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泊头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我局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VOCs工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及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行动的目的是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VOCs排放企业,集中力量处罚一批、整改一批、移送司法一批违法排污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环保部督导组密切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震慑一批违法排污者,不断增强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通过专项执法活动,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二、工作任务 全面开展对阀门、除尘、压瓦机、印刷、钢结构、加油站、制革等VOCs排放企业执法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批建不一,是否存在露天喷漆现象,重点检查企业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做到应收尽收集中治理;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或者偷排偷放;

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对部分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使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回收装置使用情况、操作流程规范化等进行检查(加油站监测需聘请第三方),对热点网格内,隐患较大的排污企业要进行重点排查执法.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 检查中,对无环保审批手续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并立案处罚,对存在VOCs废气收集处置不到位、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

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偷排偷放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升整改

1、企业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涉VOCs环节未办理的,停止该环节的生产,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及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停止生产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3、设施不完善或收集率较低的企业,要加装或更换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整改完毕后需经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4、厂区内地面、墙面存在陈旧性喷漆、喷涂痕迹的,企业要自行清除.

四、工作步骤

1、2017年7月26日前,召开环境执法大队VOCs污染整治、检查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布置整治、检查任务.

2、8月份执法大队不定期分4批次集中对工业区、泊镇、交河、四营、富镇等乡镇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3、8月份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按照"关停淘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处罚移送一批"的原则对企业进行梳理分类.需要整治的企业拟定整治提升方案,并报我局.

4、9月1日以后有违法行为拒不停产也不整治的企业,报请市政府予以关停.

五、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由主任科员郑强同志任组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常宁同志具体负责实施调度,采取分区域集中执法方式,各中队做好本辖区挥发性性有机物排放单位的摸底调查及上报工作,高度服从集中执法行动的安排.活动结束写出专项工作总结报局,形成执法行动档案并及时信息公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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