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7-06-28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5、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响应人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装袋上注明 正本 、 副本 字样. 15.2封装袋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人名称并于封口处加盖骑缝章,并按注明的地址送达响应地点. 15.3磋商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记,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响应截止期 16.1在响应截止期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7.1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期前,响应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修改或撤回其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17.2响应人的补充、修改材料或撤回通知,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且在密封袋上标明 磋商响应文件补充 、 磋商响应文件修改 或 磋商响应文件撤回通知 字样. 17.3在响应截止期至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响应人不能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4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磋商与评审

18、磋商小组的组成 18.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按有关规定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18.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响应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8.2.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响应人存在劳动关系;

18.2.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响应人的董事、监事;

18.2.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响应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8.2.4 与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8.2.5 与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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