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7-05-31
关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规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排放污染物前,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评估办理程序 第三条 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在排放污染物前,由建设单位向南沙区环保水务局申请 排污许可证技术评估,技术评估费用从区环保水务局专项工作经费中支付,不需要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二)环保水务局出具的排水许可证(不接入市政管网的不需要提供)(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回执(复印件2份);

(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及危险固废转移的联单(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五)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和图纸(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六)办理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手续的回执或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七)技术评估申请表. 所有的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 南沙区环保水务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经办人对建设单位的技术评估申请表和技术评估申请资料进行接收签字后,将申请资料转交给技术评估单位,技术评估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暂不委托技术评估,由技术评估单位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原因或需要补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技术评估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评估工作. 原则上,技术评估单位应对所有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许可证的评估意见. 经现场核实,有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将不予以予评估.

(一)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

(二)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在取得评估单位出具的排污许可证评估意见后,应按规定向南沙区环保水务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建设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模板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沙分厅下载)原件1份;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三)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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