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7-04-23

负荷率低于50%,按50%负荷率计算确定配送气量. 第十一条 对新建城镇燃气独立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燃气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 初始配气价格核定后,管道负荷率达到50%或通气后第6年起,调整为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原则核定正式配气价格. 第十二条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调整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配气价格原则上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时,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以后核较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 信息公开和价格监管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定期通过企业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于每年4月底前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上一年度有关成本资料.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瞒报、虚报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纪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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