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6-08-20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的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 生态补偿对象因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补偿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三)滞留生态补偿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农林、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采用资金方式进行生态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市(区)财政、农林、水源地主管、风景名胜区主管等部门相关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

提出生态补偿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审核结果和分配方案的公示;

负责制定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农林部门:负责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生态补偿范围的认定;

配合财政部门提出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生态补偿方案;

审核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生态补偿申报材料;

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监督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落实情况;

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水源地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生态补偿范围认定;

配合财政部门提出水源地生态补偿方案;

审核水源地生态补偿申报材料;

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监督水源地生态保护落实情况;

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范围认定;

配合财政部门提出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方案;

审核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申报材料;

加强生态补偿区域内生态保护技术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落实情况;

做好生态补偿政策的宣传. 第四条(补偿范围) 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实施生态补偿的水稻田指经县级以上农林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的水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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