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6-07-23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记录;

(二)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外省(市)或国外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市级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在决定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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