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6-03-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 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试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使用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三)《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四)内蒙古、西藏、新疆等部分地方需要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使用或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必须与统一的证书和证明样式、内容保持一致,报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可参照使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对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适当调整,自行印制使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受理、调查、公告、登记、查询文书等书表卡册,可以按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和印制.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管理

(一)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 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 **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 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印章为圆形,印章大小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