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5-12-11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研究报告书 缠扰行为 本报告书已上存互联网,网址 ∶.

这份法改会报告书的撰写工作主要由高级政府律师简嘉辉先生负责. 2000年10月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1980年1月由当时的行政局任命成立,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改革香港法律的课题. 截至2000年9月,法改会的成员如下: 梁爱诗女士 太平绅士 律政司司长 (主席) 李国能先生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严元浩先生 SBS 太平绅士 法律草拟专员 史达伟先生 查懋声先生 太平绅士 胡汉清先生 资深大律师 梁刘柔芬议员 SBS 太平绅士 韦利文教授 麦列菲菲教授 太平绅士 赖福明医生 太平绅士 诸立力先生 邝志坚先生 法改会的秘书是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39号 夏U大厦20楼

电话:2528

0472 传真:2865

2902 电邮:hklrc@hkreform.gcn.gov.hk 网址 ∶http://www.info.gov.hk/hkreform/chinese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研究报告书 缠扰行为 目录 页 导言

1 第1章 缠扰行为的祸害

3 何谓缠扰行为

3 缠扰者所采取的手段

4 缠扰者的类型

7 其他类别的缠扰者

11 缠扰行为的受害者

14 缠扰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

18 缠扰行为对私隐的影响

21 第2章 各界回应《缠扰行为谘询文件》的意见概E

27 第3章 在香港发生的缠扰事例

30 第4章 现行法律所提供的保障

43 民事法

43 侵犯他人土地

43 私人滋扰

43 注视及环伺处所

44 恐吓

45 在公路上骚扰别人

45 诽谤

45 侵犯人身

46 引致神经性震扰的威吓

46 非法禁锢

47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安排非自愿入院

47 性骚扰

48 侵犯私隐

48 骚扰属于侵权行为吗?

49 在家事诉讼中发出禁制令的权力

52 《家庭暴力条例》

53 禁制令的执行

54 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法令》

55 刑事法

57 命令一个人保证会遵守法纪或行为良好的权力

58 《公安条例》

60 袭击与殴打

60 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

61 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

63 非法禁锢

63 游荡

63 关于电话及邮政署的法规

64 公众滋扰

65 恐吓

66 企图犯刑事罪

67 总结

68 以现行的民事法处理缠扰行为的困难

68 以现行的刑事法处理缠扰行为的困难

69 第5章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72 澳大利亚

72 加拿大

77 英格兰及威尔斯

79 爱尔兰

84 新西兰

84 新加坡

87 美国

88 第6章 新订罪行

95 为何有需要施加刑事制裁

95 新订罪行的要素

100 一连串行为

100 受害者受到的伤害

102 需否证明被告人曾威胁受害人

109 拟议中的罪行所包含的犯罪意识

110 拟议中的罪行

117 对建议持异议的意见

117 第7章 免责理据

118 合法权限和防止或侦查罪行

118 在案中的情况下做出有关行为是合理的

118 新闻采访活动

120 公众利益

125 遵守行规

126 集会和示威的自由

127 受《基本法》保障的活动

133 严重罪行和保安工作

134 第8章 罚则

136 概论

136 第二次干犯和其后再犯的刑罚

140 受害人损害陈述书

141 需否通知受害人犯事者将会刑满出狱

141 以电子仪器监察被定罪的缠扰者

142 情节严重的缠扰行为

142 在刑事诉讼中发出禁制令

143 第9章 杂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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