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5-12-02

2 定义 2.1 零部件 基于CCAR-21-R4第21.2B

(三)条款中的定义,本程序中的 零部件 包括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软件及航空油料. 2.2 技术标准规定 根据CCAR-21-R4第21.351条第

(二)款第1项,技术标准规定(CTSO)是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 2.3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根据CCAR-21-R4第21.351条第

(二)款第2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是民航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给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是零部件获得批准的方式之一,是非强制的. 2.4 CTSO件 根据CCAR-21-R4,CTSO件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标准规定的零部件,包括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或设计批准认可证(VDA)生产的零部件. 但在本程序中,CTSO件仅指依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零部件. 2.5 不完整CTSO件 不完整CTSO件是指仅能实现技术标准规定所要求的部分性能或功能的CTSO件(详见本程序第4.1节). 2.6 多CTSO件多CTSO件是指一个CTSO件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标准规定(详见本程序第4.2节). 2.7 Non-TSO功能 在本程序中,Non-TSO功能是指不包含在经批准的技术标准规定(CTSO)最低性能标准(MPS)中的、不支持也不影响所申请零部件中CTSO功能的、从技术角度来看可在该件之外实现的那些功能(详见本程序第4.3节). 2.8 偏离 采用任何替代的方法或标准来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均视为偏离.

3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流程 3.1 申请 3.1.1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具有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可接受的、与其所申请零部件相适应的设计和生产能力. 除适航协议另有约定等特殊情况外,民航地区管理局仅受理国内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但根据CCAR-21-R4第21.359条第

(一)款,如果局方确认按照适用的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进行管理不会造成过重负担,则申请人可以在境外设置部分生产设施,和/或使用一些境外供应商,但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局方表明其质量系统能够对这些境外的生产设施和/或供应商,及其生产的零部件进行有效的控制. 3.1.2 申请书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人应首先确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中已颁布了适用于其所申请零部件的最低性能标准,之后,再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整属实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书(AAC-101),提交给其注册地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适航主管处室. 为便于今后对所申请项目可能进行的一系列小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出项目基本型号/件号的同时,应考虑以后进行小改的相应标记方式,如在型号/件号后增加字母或编号(或两者组合)作为尾缀,并通过尾缀的顺序变化表明小改的版次. 申请人应随申请书一并提交如下资料: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情况说明,内容至少包括: 申请项目说明,包括对所申请零部件的设计审定基础的说明;

申请人的设计及生产能力说明;

对组织机构的相关说明;

对质量系统的说明. 建议的取证计划,内容至少包括: 技术标准规定中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含特种工艺、新工艺、关键工艺和新材料)的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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