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5-12-02

接受局方的持续证后监管;

履行持证人的其它责任和义务(详见3.5). 对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和管理;

为持证人指定主管监察员;

视情在持证人单位授权委任代表;

对持证人进行持续的监督和检查. 局方文件: 适航批准标签,发现问题通知书等. 申请人文件: 纠正措施报告等.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合格审定活动,制定本程序. 1.2 依据 本程序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制定. 1.3 撤销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2002年8月16日生效的《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R3) 、2011年6月21日生效的《关于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管理的补充要求》(MD-AA-2011-002)撤销. 1.4 相关文件 本程序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1)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31)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51) 《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使用程序》 《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3) 《改装设计批准合格审定程序》(AP-21-14) 《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设备认可审定程序》 《适航审定工作表格使用要求》 如无特殊说明,本程序中引用的上述文件及相关表格均指其现行有效版本. 1.5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及证后管理. 设计批准认可证(VDA)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及证后管理按照适用适航协议中的具体要求,根据适用性,按照《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或《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设备认可审定程序》执行. 1.6 修订背景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自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16日)以来,由于适航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改版,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合格审定程序的某些内容亟待修订,以满足国内适航管理发展的需要,并与国际上主要的与民用航空零部件合格审定相关的适航管理程序相协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将原《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中关于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内容一分为二,修订后形成《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两个独立的程序. 在程序中落实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的修订内容,并引用了相关条款. 在程序开篇增加了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流程图 和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职责说明 . 对定义部分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特别是增加了 不完整CTSO件 、 多CTSO件 和 Non-TSO功能 等概念. 对第3章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流程 中的申请、受理、颁证和转让等环节进行了修订和细化. 明确了申请人资格要求;

明确了审查组组长及组员、证后主管监察员的资格要求;

在第3.3.4节中细化了设计审查要求. 在第3.6节中进一步细化了证后管理要求,包括:增加了第3.6.1节 资料归档要求 和第3.6.4节 增项 ,细化了第3.6.5节 证后设计更改 等. 在第3.7节 适航批准标签 中,明确了 除非局方要求检查的情况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就其生产的CTSO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零部件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99)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该件的适航批准标签(AAC-038) ,并细化了特定情况下AAC-038的填写要求. 增加了第4章 其它要求 ,对不完整CTSO件、多CTSO件和Non-TSO功能提出了细化的设计审定要求. 补充了多项辅助性工具和信息,包括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修订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申请书(AAC-101)、零部件制造符合性声明(AAC-099),并给出了必要的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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