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5-09-27

2)促进劳动关系的各个主要参与方(雇主、劳动者和国家)在各个层面(双方或三方)进行社会对话;

3)注重研究企业内部的利益平衡;

4)明确劳动关系各个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5)确保工作安全和建立预防失业的体系;

6)针对全国设立的自治省现状,制定一项统一的用工政策. 此外,本《劳动法》的修订还有一些重要的创新值得一提.一是在本次《劳动法》中融入了关于涉及劳动卫生、安全和环境方面的内容.此项内容在1995年制定《劳动法》时曾单独立法(即1994年11月17日第94-027号法),但在此次修订时,此项内容已被合并到新的《劳动法》中,不再单独立法.此举的目的是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加便于执行;

二是国家劳动研究院的建立取代了原来的国家职工教育中心.该研究院除继续担负原有的职工教育职能外,还负有与有关劳动、用工和社会保护技术部门在相关领域研究中进行合作的使命,并且需对劳动监察员和监督员在实施职工教育方面提供培训;

三是本法对原有的处罚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使其变得更加务实和有效.尤其是确定了处罚的基本价值量化标准,使其比以前更加严格. 本《劳动法》涉及以下十个标题: 第一标题 总则 第二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 第三标题 关于劳动条件 第四标题 关于劳动环境、关全措施及卫生条件 第五标题 关于职业关系 第六标题 关于职业培训 第七标题 关于劳动纠纷 第八标题 关于劳动监督机构及监督手段 第九标题 关于处罚 第十标题 过渡及最终条款 总则 劳动者和雇主 第1条 本法令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和雇主,只要其劳动合同(无论属于何种形式)是在马达加斯加执行.为此,本法令还对所有雇主提出了具体要求,无论该雇主属于哪国国籍,也不论其公司性质或经营的领域.但本法令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国家总法规定管理的国家公务员和根据海洋法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 本法令所指的劳动者,系指不论性别和国籍,在1个由国营或私营企业自然人或法人领导下,在马达加斯加境内从事职业活动、并取得报酬的劳动者;

此外,以下人员亦可称为本《劳动法》界定的劳动者: 那些习惯地自愿为1家企业提供劳动,按 任务 或 计件 领取薪酬的人.不论该劳动者和其雇主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法律上的从属关系 ,亦不论他们所工作的场所、所使用的材料或工具是否属于他们. 2- 那些习惯于自愿在另1个人领导下并为其工作的人,不管其薪酬支付方式及工作期限如何界定. 第3条 根据本《劳动法》的解释,雇主是指:那些在国营、私营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担任领导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是否从事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只要其负责承担金融风险、雇用和管理劳动者,并负责向为其提供服务的劳动者支付工资. 关于强迫劳动 第4条 禁止企业强迫劳动者劳动或从事义务劳动.所谓 强迫劳动或强制性义务劳动 ,是指:以施行某种处罚方式作为恐吓而迫使一个人在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从事的任何一种劳动的行为. 但上述条文不适用于下面情况:

1、在发生意外事故、沉船、水灾、火灾或其它自然灾害情况时,以及在遇到抢劫、现行犯罪、公愤或司法执行时需要实施的工程、服务或救助行动.

2、依据社区居民自愿缔结的协约规定,需要从事公益性工程项目施工,或根据村镇委员会制定的工程计划,需从事的公益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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