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5-08-0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燃气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227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有关燃气安全许可相关问题的请示》(苏安监〔2015〕255号)收悉.

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沼气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规定,沼气未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相关建设项目也未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的相关规定,应由农业部门负责包括沼气在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和利用.

二、关于燃气的安全许可问题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和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并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在经营许可证上注明"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第三项、第五项的相关要求,将丙烷充装或者丙烷与丁烷混合后充装,作为液化石油气(非燃料用途)销售的,应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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