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5-07-2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风景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纠正违法行为,责令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在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或者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风景区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纠正违法行为,责令予以清除;

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对其饲养人处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在风景区内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风景区树木,或者占用风景区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坏风景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风景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风景区文物、名胜古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等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