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5-01-1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