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5-01-14

(一)推广余热、余气、沼气、余压、垃圾、生物质能、煤矸石、油母页岩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技术;

(二)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燃料油技术,推广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经济合理替代汽油技术;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利用电力系统低谷电能,推广蓄冷、蓄热技术;

(四)采用高效电动机、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能技术、高效输配电技术;

(五)推广利用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六)采用其他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施热电联产、热电冷三联产技术改造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禁止以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名义新建中、小型凝汽式发电机组.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进行检测,并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推广省柴节煤灶,发展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鼓励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装备.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财政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政策研究等.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积极参与制定节能地方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企业对节能产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技术和产品,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以及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四十六条 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促进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 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加大对节能行业的投入,积极培育、指导节能领域先进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第四十七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产品)等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实行蓄能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造纸、纺织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四十九条 利用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量,符合上网条件的,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收购.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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