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4-12-25

1、罗某某生前系失地农民,生活在集镇地区,收入来源于商业经营、国家优抚,收入远高于农业生产,赔偿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一审法院事故责任划分适当;

3、上诉人赵文沙的医疗费因其没有反诉,不应支持,一审程序合法,判决结果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再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无异议,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不再重复赘述.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1、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责任如何划分?

3、上诉人赵文沙的损失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受害人罗某某生前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系国家重点优抚对象,且承包土地多数已被征用,其长期居住在蚂蚁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区域,主要生活来源为在民政部门领取抚恤补助及与女儿在居住地共同经营零售商店,收入相对稳定,收入及消费水平与当地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的规定,故罗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11年云南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8576元*20=371520元计算为宜.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总损失确认为395578.50元(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赔偿被上诉人俸某某110219元,超过责任限额部分285359.50元,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分担.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云公交认字(2012)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车先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现紧急情况后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避让措施,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客观,且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均认可,因此,结合本案的事故成因、责任及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上诉人赵某某在此事故中应承担20%的责任即57071.9元为宜,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后,还应承担37071.9元,由于赵某某是在校学生又系未成年人,而上诉人伍某某既是未成年人赵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亦是SF8448号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故应由伍某某承担该赔偿责任.上诉人赵文沙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花费医疗费1708.55元,在一审法院庭审时,上诉人已明确表示保留诉权,不反诉,故该争议不属本案受诉争议范围,上诉人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调整责任划分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其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在责任金额的划分上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块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俸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罗某某受伤并死亡的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110219元;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