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4-12-25

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以被告赵某某、伍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认可的219元、20189.50元、450元认定;

交通费以200元酌定;

精神抚慰金,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及事故的实际后果,以3000元酌定.以上各项共计为39557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事故双方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依照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1、医疗费用赔偿人民币10000元及死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应首先对原告的110219元死亡赔偿金及医疗费用予以赔偿.原告的其余损失285359.50元,按照被告赵某某在此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划分,以其应承担30%即85607.85元为宜,扣除已由其母伍某某支付的20000元后,还应承担65607.85元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伍某某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某的监护人,亦是SF8448号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既应承担监护责任还应承担车辆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故被告赵某某应再赔偿原告的65607.85元损失,应由被告伍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俸某某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及赵某某、伍某某的关于罗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只能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抗辩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块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俸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罗某某受伤并死亡的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110219元;

二、被告伍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赔偿原告俸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罗某某受伤并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65607.85元;

三、驳回原告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80元,由被告伍某某承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赵某某、伍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727民事判决书,重新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罗某某生前属农业人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2、从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上看,上诉人赵文沙只应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3、上诉人赵文沙也在该起交通事故受伤,医疗费1708.55元应当在案件中一起解决. 被上诉人俸某某答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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